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02执5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被执行人吴素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台椒商初字第033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素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素琴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素琴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素琴(证件号码:)在招商银行宁波分行的62×××89的存款人民币210143.22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玲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