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金仁子,女,1957年11月29日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吕文野,男,1966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龙井市。被执行人闫庆朋,男,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延吉市。申请执行人金仁子与被执行人吕文野、闫庆朋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金仁子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延民初字第37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吕文野、闫庆朋送达立案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吕文野、闫庆朋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金仁子借款190000元、案件受理费2225元、执行费2783元、评估费4797元、公告费1000元,共计200805元。被执行人吕文野已履行30000元,被执行人闫庆朋已履行50000元,共计履行80000元)。2016年1月6日,被执行人吕文野、闫庆朋相继履行121280元,本案共计执行201280元,其中被执行人吕文野履行36000元,被执行人闫庆朋履行165280元,申请执行人金仁子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金林范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金明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