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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06号

徐标雄与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4-29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徐标雄,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406号原告徐标雄,男,汉族,1982年9月2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红敬,系湖北宏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地址:老河口市城东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叶战江,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标雄与被告湖北步达丰工贸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标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徐标雄承担。

审判员  何秀英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