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21财保3号

赵承文与张金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4-10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承文,张金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21财保3号

申请人:赵承文,男,汉族,农民,住抚松县。

被

申请人:张金路,男,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赵承文与被申请人张金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承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承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赵承文撤回诉前保全申请。

审判员  蔺巍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董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