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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628号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金村先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金村先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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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行终字第6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金村先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金村。

负责人:谭尧新,社长。

委托代理人:叶耀恒,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鲁毅,市长。

委托代理人:肖石秀,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土地执法监察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麦慧莉,广东法品律��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玫瑰东路*号。

法定代表人:顾耀辉,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华斌,佛山市南海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市场科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麦慧莉,广东法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金村先一股份合作经济社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人民政府、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土地出让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佛中法行初字第3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金村先一股份合作经济社以愿意放弃相应诉讼权利,承担法律后果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金村先一股份合��经济社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南金村先一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方丽达

代理

审判员  罗 燕

代理

审判员  黄伟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温 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