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046号
原告:胡某某,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招术,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石红星
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
人民陪审员 叶雅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龙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