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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民初7046号

胡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胡某某,袁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3民初7046号

原告:胡某某,女,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斌,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招术,湖南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袁某某,男,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1月12日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石红星

人民陪审员  周美珍

人民陪审员  叶雅丽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理

书记员  龙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