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28号申请执行人左和平,系无职业。被执行人王连仲,汉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2012)加商初字第180号民事调解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问题的(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划拨被执行人王连仲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账号为×××的账户的工资款,从2016年2月份开始,每月扣划800.00元,划至本院。
二、本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分行,行号:xxxxxxxxxx,开户名称: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明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