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1452号申请执行人郑书斗,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胡上诚,男,198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被执行人胡仕相,男,198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永安市。申请执行人郑书斗与被执行人胡上诚、胡仕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27日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郑书斗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600元、诉讼费82.5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1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文龙
审 判 员 王泽明
代理
审判员 郑世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林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