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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619号

孙永祥与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永祥,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合肥市第五十中学,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19号

原告:孙永祥。

委托代理人:张松柏,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陈国信,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信,该公司经理。

被告:完爱林。

被告:合肥市第五十中学。

负责人:王雪梅,该校校长。

被告: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雍凤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祥与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合肥市第五十中学、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