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619号
原告:孙永祥。
委托代理人:张松柏,安徽华洋邦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贤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负责人:陈国信,该公司经理。
被告: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国信,该公司经理。
被告:完爱林。
被告:合肥市第五十中学。
负责人:王雪梅,该校校长。
被告: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雍凤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祥与被告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江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安徽剑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完爱林、合肥市第五十中学、合肥市工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汤本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彭丹丹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