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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24执异1号

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武平县下坝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武平县下坝乡人民政府,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24执异1号异议人武平县下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武平县下坝乡下坝村,组织机构代码00412021-0。法定代表人修光华,乡长。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构代码:76178340-9,公司地址:武平县平川镇沿河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增银,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平县下坝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2月28日冻结被执行人武平县下坝乡人民政府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852611.34元,其中账号为90906240100×××××××××7账户冻结存款1500000元,账号为90906240100××××××××××0账户冻结存款1352611.34元。被执行人武平县下坝乡人民政府于2015年12月29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武平县下坝乡人民政府称,武平县人民法院对异议人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冻结资金中,除43.5万元为省下拨下坝至广东差干道路重铺工程款外,其余资金为下坝乡所辖各村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全乡干部职工工资、医疗保险、低保资金、救灾救济金、保洁员工资等资金组成,均为不可挪用或截留的专款专用资金,更与本案无关不应被冻结。尾号为5027的银行账户是基本账户以外按上级规定另行开具的“土地整治资金转项户”,是用于专项核算土地整治资金,对该专项资金冻结有误。申请执行人福建宏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称,冻结被执行人账户是依法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且执行标的系被执行人可控的财产,属于其可支配收入,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对这些财产的不可支配性。冻结的资金不属于法律规定不可执行的标的,不存在不可冻结的情形。本案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异议人的请求。异议人为支持其请求提供如下证据:①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坝信用社业务凭证35份,凭证中均列明款项名目,且与异议人提供资金明细组成相符。②下坝乡财政所出具资金性质说明列表一份,列表中说明了资金分类及依据的文件及表格。③资金来源及用途相关文件及表格一组,系以说明资金分类的依据。④闽政办(2010)4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武政文(2012)110号武平县人民政府文件及武平县财政局于2013年12月3日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尾号为5027的银行账户是基本账户以外按上级规定另行开具的“土地整治资金转项户”。本院审查认为,一级政府财政资金,以是否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查和批准可区分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是否为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且进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资金区分是否为专项资金。下坝乡财政所出具的关于尾号为4450账户的资金性质说明中,将其他超收分成、烟叶税分成归为预算内资金,但依据其提供的武政文(2014)464号武平县政府文件单项分成不属于基本保障,并不列入年度预算,该两项分成属于当地政府自收自支的预算外资金。将2015综合整治补助归为专项资金,但根据武财事(2015)20号武平县财政局文件,该项资金经请示由上级拨付,但资金用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工作,属于其自主支配的用于社会公益的资金,应当属于预算外资金。依据上述标准,对异议人提供的资金作以下分类。

一、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属于预算内资金的有: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保洁员工资、医疗保险、在职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伤保险。以上合计194200元。

二、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各项预算外资金有:县水产局付村级动物防疫员工资、国库代扣医社保、民政局第4季度低保、常务副会长及小组长补贴、养护人员工资、计生小额贴息贷款、企业发展奖、2014平安和谐奖励金、园丰电站管理费、社教人员补贴、支付协办费、2014年度乡镇团委工作经费、支付联合执法部门协办费、规范化建设经费、计生局付下坝乡法定奖励费、重度残疾人护理费、民政局救助金、骨灰堂费用、自来水上缴费、水稻保险工作经费、其他超收分成、烟叶税分成、2015综合整治补助。以上合计1202708.37元。

三、专项资金:2014年第五批水利建设基金、2014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大成)、贵扬村太阳能路灯建设、省拨工程款、市拨工程款。以上合计965000元。尾号为5027的银行账户是异议人按上级相关部门的文件规定及依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在武平县农村信用社开立的,对特定用途资金进行管理与使用的账户,该账户资金具有专门用途,属于专项资金账户。

本院认为,异议人作为被执行人有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义务,其设立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坝信用社账号为90906240100×××××××××0账户存款是一般账户,该账户中的存款属于其名下财产,并不属于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得冻结财产,人民法院采取强制冻结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异议人是基层国家机关,承担社会公共职能,对其的执行应当考虑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影响国家机关公共职能。判断冻结的财产是否触及社会公共利益和影响公共职能,应当对财产性质作出甄别,对属于用于社会公益的资金、维持国家机关正常运转的资金、专项资金,可以给予豁免。本案列入预算内和预算外的资金中,用于人员工资补贴和奖金、保险待遇、工作经费的,符合上述规定,属于异议人用于社会公益及维持正常运转的费用。预算外资金中,其他超收分成、烟叶税分成属于异议人可支配收入,应予冻结、扣划。因此,本案预算内和预算外资金中除其他超收分成、烟叶税分成外均应予以解除冻结。专项资金中,属于专款用于本案涉及工程项目的(省下拨下坝至广东差干道路重铺工程款),应当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其余专项资金应予以解除冻结。异议人设立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坝信用社账号为90906240100×××××××××7账户系专项资金账户,账户资金具有特定目的及用途,不得进行冻结、扣划。综上,异议人的申请,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武执字第1222号执行裁定书关于冻结被执行人武平县下坝乡人民政府在金融机构的的存款人民币2852611.34元的执行措施。

二、冻结被执行人武平县下坝乡人民政府在武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坝信用社账号为90906240100×××××××××0账户存款的存款人民币697453.31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谢建华

审判员  林德生

审判员  兰银芳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宝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