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马春生,男,汉族,1994年5月5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靳西彬,南阳市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海生,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张明喜,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夏明久,南阳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马春生诉齐海生、张明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良中
人民陪审员 娄丰源
人民陪审员 张炳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