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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宛民初字第2938号

马春生与齐海生、张明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4-26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马春生,齐海生,张明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宛民初字第2938号原告马春生,男,汉族,1994年5月5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靳西彬,南阳市威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齐海生,男,汉族,1981年2月4日出生,住南阳市。被告张明喜,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住南阳市宛城区。委托代理人夏明久,南阳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马春生诉齐海生、张明喜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春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宋良中

人民陪审员  娄丰源

人民陪审员  张炳旭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