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6)陕0929执4-1号被拘留人纪传侠,女,1979年12月11日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肖君与张朝东、纪传侠支付令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肖君依据本院生效的(2015)白河民督字第00014号支付令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朝东偿还借款10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纪传侠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纪传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要求纪传侠在三日内书面报告当前和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状况。纪传侠未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亦未书面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认为,报告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纪传侠拒绝报告财产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法应予以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纪传侠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3日内,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