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30执11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9月1日生,汉族,住某某市某某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某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执行人李某某,男,1983年2月5日生,汉族,某某县某某村人。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高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2日向某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年7月10日某某市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已自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某某市人民法院(2014)高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永周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