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502民初2672号原告陈兆兴,男,生于1969年6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中卫市沙坡头区。原告张晓华,男,生于1982年2月11日,住中卫市沙坡头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荣,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进军,男,生于1968年3月22日,住中卫市沙坡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兆兴、张晓华与被告王进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进军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兆兴、张晓华撤回对被告王进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兆兴、张晓华负担。
审判员 刘广胜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卢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