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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执民字第3162号

罗静、黄永钿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静,黄永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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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3162号申请执行人罗静被执行人黄永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仑劳仲案字(2015)第80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黄永钿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永钿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永钿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黄永钿(证件号码:)在宁波农业银行的62×××17的存款人民币134484.3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奭慈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