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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1414-1号

周某某与辽宁省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某,辽宁省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1414-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男,1965年6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于洪区。被执行人辽宁省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周某某与辽宁省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暂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5)昌民三初字第000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执行员  张子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阿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