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1民督4号申请人卫辉市扶贫开发协会。法定代表人李模华,该协会会长。住所地卫辉市比干大道103号。被申请人卫辉市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万元,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卫辉市建设路东段。申请人卫辉市扶贫开发协会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卫辉市协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2013万元和违约金793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要求所谓的债权,是李青春、赵平生二人向其转让的债权。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申请人未有证据证明债权转让成立,故申请人所申请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明确,申请人的申请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卫辉市扶贫开发协会的支付令申请。案件受理费4748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陈志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