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更87号罪犯张游,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0日作出(2013)温龙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游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游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游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游准予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2年12月25日至2022年5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绍庆
审 判 员 吴益平
审 判 员 方 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钱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