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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3民终1号

黄某、韦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3民终1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女,1969年12月12日生,汉族,现住象州县。

被

上诉人(一审被告):韦某,男,1970年7月8日生,壮族,现住象州县。

上诉人黄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5)象民初字第9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完毕。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以一审法院判决其不准离婚后等6个月再考虑为由,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案中,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诉讼权利积极处分的表现,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覃学敏

代理

审判员  田宁芳

代理

审判员  李程玲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