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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一法民三初字第1056号

穆云志、朱某1等与欧阳剑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3-30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穆云志,朱某1,朱某2,欧阳剑英,王小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寮步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