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121民初149号原告周旭,个体。委托代理人李芊葆,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明,男,汉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创业西路3排69号。被告董朝殿。委托代理人王立屏,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旭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朝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孔明慧
审判员王云静
人民陪审员周培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