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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21民初149号

周旭与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朝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周旭,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朝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内0121民初149号原告周旭,个体。委托代理人李芊葆,北京市中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威,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忠明,男,汉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住内蒙古包头市固阳县金山镇创业西路3排69号。被告董朝殿。委托代理人王立屏,内蒙古健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旭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董朝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孔明慧

审判员王云静

人民陪审员周培刚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云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