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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81民初364号

赵小华与张兴全、田益、戴越债权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小华,张兴全,田益,戴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81民初364号

原告:赵小华。

被告:张兴全。

被告:田益。

被告:戴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小华诉被告张兴全、田益、戴越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小华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小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赵小华自行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汪椿林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晶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