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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470-1号

刘维俊与李现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维俊,李现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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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执字第470-1号申请人刘维俊。被执行人李现军。申请人刘维俊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现军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平民重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法定义务。2016年1月13日,协助执行李现军与隋兰芳欠款一案的执行款协助扣留。该案执行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平执字第4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德义

审判员  苟云鹏

审判员  王 挺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东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