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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352号

黄勇与武汉三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25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勇,武汉三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352号

原告:黄勇,男,1959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武汉市人,现无职业,住武汉市。

委托代理人:李柱石,武汉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志愿者。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武汉三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滠新大道50号。

法定代表人:汪建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寒光,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勇与被告武汉三山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勇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

审判员  施余芳二O

二O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静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