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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行审12号

南召县卫生局、靳应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召县卫生局,靳应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321行审12号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局。法定代表人景黎明,任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伟,男,南召县卫生局工作人员。组织机构代码00601261-9。被申请执行人靳应莲,女,汉族,生于1972年7月9日,住南召县。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局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卫生局2015年4月28日对靳应莲做出的召卫医罚字(2015)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卫生局2015年4月28日对靳应莲做出的召卫医罚字(2015)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卫生局认定靳应莲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达三个月以上,该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15年3月26日南召县卫生局向靳应莲下发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5年4月28南召县卫生局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对靳应莲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非法所得叁仟圆整;3、没收药品、器械;4、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2015年9月17日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局向靳应莲送达了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卫生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南召县卫生局2015年4月28日对靳应莲做出的召卫医罚字(2015)第027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崔中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