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前民初字第5271号
原告:松原市利达农机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铁西街。
法定代表人:田名男,经理。
被告:徐长青,男,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徐昆仑,男,住松原市宁江区。
被告:徐昆明,男,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受理原告松原市利达农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徐长青、徐昆明、徐昆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松原市利达农机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利达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松原市利达农机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50元,本院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425元本院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朱广新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烨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