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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2行审字第00007号

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曹延勇、舒利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鄂0202行审字第00007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为42008629-3),住所地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大道磁湖巷1号。法定代表人汪玉蓉,局长。委托代理人李超,系该局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曹延勇。被申请执行人舒利平(系曹延勇之妻)。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申请执行人曹延勇、舒利平红拒不履行港卫计征决(2015)第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港卫计征决(2015)第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曹延勇、舒利平收到该决定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石市黄石港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港卫计征决(2015)第4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审判长 黎 莉

审判员 林 峰

审判员 闵 丽二0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邓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