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徐小红,女,196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刘智勇,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智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智勇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丰城市刘智勇的住房公积金92275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刘九龙
审判员 赵桂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