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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1执14号

徐小红、刘智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小红,刘智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1执14号申请执行人徐小红,女,1967年2月9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刘智勇,男,196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丰民一初字第192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刘智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智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智勇有住房公积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丰城市刘智勇的住房公积金92275元及逾期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 剑

审判员 刘九龙

审判员 赵桂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