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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洮市民初字第320号

王玉香与田国文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玉香,田国文

裁判文书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洮市民初字第320号原告王玉香,女,汉族,41岁,农民住所:洮南市团结街四中路南冷库门市楼东数5门老四川麻辣烫被告田国文男,汉族,年龄不详,个体,住所:洮南市富顺镇幸福村本院在审理王玉香田国文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香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香撤回起诉。

审判员  徐俊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贺 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