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商初字第2234-3号
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14452457-5)。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毛奇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士勇,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金燕,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厉园,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
第三人:黄跃萍,女,196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厉园、第三人黄跃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厉园及第三人黄跃萍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合计诉讼费2060元,由原告宁波八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丽丽
二○一六年一月十三无代
书 记员 戴桑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