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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财保03号

万友泉与陈伟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11-23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万友泉,陈伟,彭庆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03号

申请人:万友泉,男,1948年11月2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陈伟,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

申请人:彭庆珍,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友泉诉与被申请人陈伟、彭庆珍诉前财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万友泉2016年1月13日与以其被申请人陈伟、彭庆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友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万友泉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20元,退回申请人万友泉。

审判员  李欢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