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4财保03号
申请人:万友泉,男,1948年11月28日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
申请人:陈伟,男,1981年11月26日生,汉族,湖北省京山县人,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
申请人:彭庆珍,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万友泉诉与被申请人陈伟、彭庆珍诉前财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万友泉2016年1月13日与以其被申请人陈伟、彭庆珍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万友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万友泉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案件受理费320元,退回申请人万友泉。
审判员 李欢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斌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