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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002民初91号

蒲荣伦诉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孙建、孙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蒲荣伦,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孙建,孙建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91号

原告:蒲荣伦,住伊宁市。

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

法定代表人:张士武,经理。

被告:孙建,住伊宁市。

被告:孙建城,住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蒲荣伦诉被告伊宁市城市建设总公司、孙建、孙建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蒲荣伦未在法院规定时限内缴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蒲荣伦撤回起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李祥民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明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