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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25民初73号

陈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4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7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人。被告许某某,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秀梅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晋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银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