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525民初73号原告陈某某,女,1972年4月15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人。被告许某某,男,1973年4月20日生,汉族,山西省泽州县高都镇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秀梅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陈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员 王晋忠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银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