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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83号

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范广红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1522执83号范广红:你与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霍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霍行非审字第00180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霍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

一、缴纳社会抚养费87700.00元。

二、负担案件执行费1215.50元。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