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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山行审字第00013号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王保平不服强制****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王保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山行审字第00013号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机构代码:00571275-2)。住所地:焦作市焦东路****号。电话:258****。法定代表人钟会学,局长。被申请人王保平,男,焦作市山阳区新城街道办事处墙南村农民,住该村。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对被申请人王保平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一案,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6月18日作出焦国土资罚字(2015)第2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王保平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至今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焦作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具备法定执行效力,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被申请人王保平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651.48平方米土地;

三、被申请人王保平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6514.80元以及加处罚款6514.80元,合计13029.60元。逾期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保方

审 判 员  刘征安

人民陪审员  王有利二〇一六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郝筱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