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503执77号

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吴惠江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圆通速递有限公司,吴惠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惠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浔菱民初字第001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惠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惠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惠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惠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7的存款人民币779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