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503执77号申请执行人圆通速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吴惠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浔菱民初字第0019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惠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惠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惠江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吴惠江(证件号码:)在省农信社的62×××77的存款人民币779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 焘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张天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