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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恢4号

蔡海全、黄绍锦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海全,黄绍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蔡海全,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黄绍锦,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海全与被执行人黄绍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绍锦履行本院生效的(2014)浔民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黄绍锦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平市桂江中路营业所账号62×××77的账户存款177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明波

审判员  薛寒非

审判员  韦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