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初字第8655-2号原告厦门浦瑞铼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国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华斌,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万美服装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昭唤。委托代理人柯炳阳,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浦瑞铼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万美服装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浦瑞铼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2013元,由原告厦门浦瑞铼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颜福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代
书记员 苏建宏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