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1执第188-1号

马金根、海宁市森鑫五金电器厂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金根,海宁市森鑫五金电器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第188-1号

申请执行人:马金根,男,汉族,1952年1月14日出生,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海宁市森鑫五金电器厂。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马桥工业园区红旗路53号。组织机构代码:76521619-6。代表人:吴建康,该厂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金根与被执行人海宁市森鑫五金电器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海宁市森鑫五金电器厂系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现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吴建康为被执行人海宁市森鑫五金电器厂独资企业的业主(投资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6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追加吴建康(身份证号:)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吴建康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向申请执行人海宁源创涂装有限公司清偿债务4982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1.75的加倍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23元、执行费647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冬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