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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催字第187号

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刘荣兴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20-10-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187号申请人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申请人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B/0102542457,出票日期为2009年11月11日,到期日为2010年5月11日,票面金额为698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山东富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持票人为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庆胜

审判员  宋春萍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力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