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民催字第187号申请人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申请人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GB/0102542457,出票日期为2009年11月11日,到期日为2010年5月11日,票面金额为69800元,付款行为潍坊银行、出票人为山东富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持票人为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阴市第二橡塑制品厂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庆胜
审判员 宋春萍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韩力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