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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知初字第801-2号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瞿良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6-0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瞿良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知初字第801-2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时标,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瞿良和,男,1966年10月2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沅陵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瞿良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叶寅岗

人民陪审员  王金龙

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洑婵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