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1070号
申请执行人:晏勇,男,1981年11月16日出生,住址沈阳市。
被执行人:孙群安,男,1969年5月23日出生,住址开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1月27日向被执行人住址张贴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15年12月12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晏勇货款人民币97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2013)开民一初字第00676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查实后,可凭该程序终结裁定书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伟学
审判员 周柏恒
审判员 陈 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于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