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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初第05832号

杨海伦与马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海伦,马生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第05832号原告杨海伦,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马生银,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受理原告杨海伦诉被告马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