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初第05832号原告杨海伦,男,194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马生银,男,成年,汉族,住济源市。本院受理原告杨海伦诉被告马生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海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向东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