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龙执民字第714号申请执行人杨伟军被执行人程英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衢龙商初字第0064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程英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英松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程英松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程英松(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3的存款人民币10069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智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