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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3财保9号

白银亨昌典当有限公司与张建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银亨昌典当有限公司,张建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03财保9号申请人白银亨昌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岱,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张建智申请人白银亨昌典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建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张建智所有的甘ARR4**号小轿车一辆。申请人自愿提供其所有的甘DH55**号小轿车作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扣押或查封被申请人张建智所有的甘ARR4**号小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石福江

审判员  宋静霞

审判员  张润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  王耀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