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978号申请执行人范乙兵,男,1979年4月1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昆明市人,驾驶员,住昆明市呈贡县洛羊工贸片区,现住昆明市官渡区。被执行人马建松,男,1976年8月1日生,回族,初中文化,楚雄市人,农民,住楚雄市。申请执行人范乙兵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楚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5507.00元(含执行费136.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马建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被执行人马建松下落不明,本院已依法予以查找,现暂无相关信息。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马建松在中国工商银行开设有存款账户,因账户余额暂不足以支付本案执行款项,本院已对该存款账户依法予以冻结。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楚民初字第9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雷
审判员 祝 军
审判员 严艳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亚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