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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珠中法执字第18号之十五

珠海市宇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13
公开日期
2018-04-19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市宇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珠中法执字第18号之十五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宇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景山路177号珠海宾馆内商务中心楼。

法定代表人:张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逸仙路2号(华夏陶瓷建材城)25栋3077号。

法定代表人:霍志伟,董事长。

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珠华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梁文贯。

被执行人: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拱北口岸广场地下一层7号。

法定代表人:梁子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珠中法民二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民事调解书,珠海市中广置业有限公司、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珠海市格智投资有限公司应向珠海繁丰物业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67,728,067.04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2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以(2012)珠中法执字第18号之九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路东侧,面积为11912.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空地,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地号:D0901010)。2015年7月17日,本院作出(2012)珠中法执字第18号之十执行裁定书变更珠海市宇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8日,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宇品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以正与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路东侧,面积为11912.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空地,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地号:D0901010)的查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已查封的土地使用权申请解除查封,系当事人自由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华企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珠海市吉大景山路东侧,面积为11912.7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空地,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地号:D090101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吴永科

审 判 员  管文超

代理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雪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