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马行初字第22号原告郑明通,男,汉族,1961年11月6日出生,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吴挺明、周辉强,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南江滨西大道193号东部办公区7幢4层。法定代表人李凡,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春辉、孙立巍,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公职律师。第三人尤素玲,女,汉族,1966年11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第三人郑琦,女,汉族,1988年6月17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第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吴勇,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明通诉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尤素玲、郑琦房屋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经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郑明通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为基础的房屋买卖契约无效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本案原告郑明通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故本案应中止诉讼。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徐 方
人民陪审员 高 勇
人民陪审员 黄荣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林秀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