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三初字第00243号
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负责人:韩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曲毅,该支行职工。
被告:王川,女,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诉被告王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2元,减半收取187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岫岩满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白兴鸿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蔡 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