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39号本院在执行西平农商银行与于志喜、张扬、张芳、祁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志喜、张扬、张芳、祁峥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于志喜、张扬、张芳、祁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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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农商银行与于志喜、张扬、张芳、祁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失信执行决定书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豫1721执39号本院在执行西平农商银行与于志喜、张扬、张芳、祁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于志喜、张扬、张芳、祁峥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违反报告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四)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于志喜、张扬、张芳、祁峥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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